•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30 23:05:41 股吧网页版
中交设计: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以及《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现有股东及潜在股东)、证券公司分析师及投资机构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机构及其他境内外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
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在投资者管理管理中要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要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审批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六条 公司要做好投资者相关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
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研发战略和市场战略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各种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以及监管机构、交易所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等活动、财经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并在公司网站公布,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反馈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管理层反馈投资者的意见、建议或诉求等。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公布。

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