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管理体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内部控制管理体制。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及所属各单位董事会(或党委、总经理办公会)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或党委、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控组织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公司财务部组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推动、指导和协调内控制度的落实。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条公司经理层和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和领导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业务活动开展应遵循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照内控制度建设统一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设置自身的内部控制管理机构,在统一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重要经营领域的内部控制制度,推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第三章内控开展
第六条公司开展本级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的划分。
一级责任主体为公司;
其他层级责任主体为公司直接管理的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明确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涉及内控的责任主体及各所属部门、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第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采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多种方法,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将内部控制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逐级汇总报送公司审计部和财务部审核及备案:
(一)内控组织建立情况;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内控制度建立及完善情况;
(四)内控手册等。
第四章内控审计与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性意见和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定期开展对所属各单位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开展本单位内控制度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和所属各单位内控审计监督部门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向公司董事会或本单位董事会(或党委、总经理办公会)提交本单位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是否已经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并进行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控管理和监督的相关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等,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内控评价与考核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对特定时点和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专项评价。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目的和责任主体;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和所依据的标准;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所采用的方法;
(四)衡量重大缺陷的标准及其评价方法;
(五)被评估的内部控制整体目标是否有效的结论;
(六)被评估的内部控制整体目标如果无效,存在的重大缺陷及其可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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