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
等金融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三)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投资主体与其他股东合作时,应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原则;
(四)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投资价值最大化;
(五)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六)不得投资列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及集团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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