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25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为《公司法》《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四条 释义:
(一)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其中,抵押主要是指以房屋、机器和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的方式,质押主要是指以汇票、本票、存款单、股票、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作为质物的权利质押。具体担保的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公司对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公司以及各下属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为金融机构向商品房承购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发放抵押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除外)。
(二)办法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三)办法所指下属子公司是指: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下属内设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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