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25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治理准则》《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分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应当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股东会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二)除《公司章程》另有授权的规定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与本规则的规定,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对董事会的相应授权,应分别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
第一节 年度股东会
第九条 年度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
局递交书面说明,同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会议作出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节 临时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召开临时股东会。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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