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2026 年 4 月 1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
务的人员,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行业、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
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三部分组成,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发放。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标准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
风险责任、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期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发放津贴,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结构和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包括预算、清算),经履行决策程序
后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且不设置“保底”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确定依据:
(一)同行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状况;
(二)国内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
(三)公司现状与未来发展需要。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在年度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并依照国家和公
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相关
管理规则执行。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基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个人绩效指标和战略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按考核周期发放。月度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考核年薪的 70%比例按月预发,年终可安排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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