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 1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和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委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单位)。
对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权限根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
第三章 关键控制点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健全,组织架构科学、合理,职责分工明确,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 内部审计要经适当授权,保证审计得到有效支持,降低审计失败的可能性。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审计方法科学,质量控制制度完善,降低审计成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性,降低道德风险。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保密协议的规定,不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不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时,应回避。
第四章 权责
第十条 资产审计部是内部审计的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各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内控合规性检查、内部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部机构应当在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和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协作,整合内部监督力量,实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共同实施、整改共抓,提升审计监督整体效能。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综合管理部(含组织、纪检监察职能)、审计及其他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资产审计部合署办公)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审计部负责统领内部审计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为了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也可以聘请或抽调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向社会购买内部审计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并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与业务能力相关的资格证书。公司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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