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08 18:24:21 股吧网页版
云维股份:云维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革、刘书含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4:00 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 393 号广福城写字楼 2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磊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75,614,15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8.590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445,857,96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176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756,1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14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46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1,455,34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54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阶段性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不高于1.7亿元借款进行展期的议案》《公司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