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规范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其他关联方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以上的股东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 “其他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一般原则规范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其他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行使控制的规范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性,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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