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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7:07:02 股吧网页版
云维股份: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对于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公司可以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按照公司《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事项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等)参照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门形成信息披露文稿。相关业务部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事务部门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初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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