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9:07:22 股吧网页版
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各基层企业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等指定的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上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