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加强公司重大信息的快速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重大事项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企业指定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发布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信息披露清单。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及经办人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各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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