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监督作用,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黑龙江省证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与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确定后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形成书面意见及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2009 年 2 月印发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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