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实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和
备案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
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公司网站刊载的信息及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资料,不得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并须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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