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战略导向明确、治理结构优良、管控体系科学、运作机制高效、基础管理扎实、监督考核闭环的投资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系统各基层企业的境内投资活动。本规定所指基层企业是指公司所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1)基建投资,指能够形成新增生产能力、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购置等;(2)技改投资,指对经营性固定资产以及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改造提升,以及设备更新、生产零购等投资活动;(3)研发投入,指为实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电力生产类、电力建设类、煤炭类、研发和数智化类、安全环保
类等科技项目投入;(4)数智化投资,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互联网及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网络安全和应用等投资项目;(5)小型基建投资,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投资,包括相关建筑物的新建、购置、改造、装修等。
股权投资是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战略性投资项目是指对公司未来发展
产生长远影响的区域布局、资源控制、实验试验、工程示范等项目,以及为履行中央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所开展的重要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及投
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以及国资委相关投资监管制度中明确要求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含销
售)、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开发、煤炭的生产和销售。公司的投资活动,应服务国家战略,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科技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和参股投资,统筹考虑投资规模与投资能力。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资委投资监督管理要求,按照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非主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满足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要求。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履行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上级公司、公司部署,认真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工作要求。
(二)服务国家战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
(四)符合公司资源优化配置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满足本规定要求。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管控投资风险。
第八条 投资管理以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为引领,发挥
投资计划管控作用。投资活动按照前期立项、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后评价等阶段实行闭环管理。公司持续完善投资管理体系,优化投资管控流程,提高投资管理效率,强化投资监督考核,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分类授权的管控
模式。公司承担投资管理主体责任;基层企业是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是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是投
资决策机构(具体决策层级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度确定),董事会可将部分职权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采取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是董事会投资决策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简称投审会),主要
负责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的评审,为投资决策提出评审意见。公司总经理任投审会主任委员,分管相关业务的公司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投审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投审会会议,投审会委员由公司有关副总师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投审会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负责投审会的会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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