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审批程序,落实董事会职权,有效维护股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 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
“各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预算管控原则。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对外捐赠预算原则上根据以前年度实际捐赠情况、预算年度重点、乡村振兴任务等确定。
(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应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统一冠名原则。为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体现公司社会责任,各单位发生对外捐赠时,应在冠名中统一体现“中国
华电”字样。
(四)先审核后决策原则。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先审核、后决策”管理,即由牵头业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三章 范围、规模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帮
扶地区、对口支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帮扶性捐赠,对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财务承受能力,
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偏低、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资金链断裂的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各类对外捐赠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向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及其他帮扶地区的救济性捐赠,公司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及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相关要求、考虑县级及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地方所需、企业所能”原则统筹确定年度帮扶项目指导性计划,依据年度帮扶项目指导性计划安排。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捐赠通常根据地方政府及项目所在地
需要,公司统筹考虑各单位实际承受能力安排,原则上参考历史捐赠情况严格控制。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本
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将单位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
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可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建立由本部、基层单位构成的二级对外捐赠管
理体系。各级子企业董事会(有权机构)负责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建议方案。
第九条 公司本部职责
(一)股东会: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捐赠的最高决策机构,审批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单笔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超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的捐赠或赞助事项。
(二)董事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
审议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或者赞助事项预算内,单笔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以及超出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的捐赠或者赞助事项;负责批准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内,单笔捐赠金额 1,000 万元以内、100 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
(三)董事长专题会:负责批准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内,单笔捐赠金额 100 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
(四)党委会:研究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100 万元
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以及超出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的捐赠或者赞助事项。
(五)本部相关部门职责
1. 业务部门。公司牵头业务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捐赠
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年度预算内捐赠事项的具体执行提出意见,对预算外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其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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