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 重庆 广州 贵阳 成都 昆明 天津 南昌 大连 郑州 海口 武汉 兰州
重庆办公室: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 7 号企业天地 7 号楼 10、11、12 层 Tel: +86 (23)6363 1830/1/2
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联重办(律)字第 25pji061701 号
致: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百货大楼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
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核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所有相关资料。该等资料无论其为正本、副本、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资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 本所以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已获得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从事法律业务资格。
1
上海、重庆、广州、贵阳、成都、昆明、大连、天津、南昌、郑州、海口、武汉、兰州、合肥、西安
重庆办公室: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 7 号企业天地 7 号楼 10-14 层 Tel: +86 (23)6363 1830/1/2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3.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发表评论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议案所描述的事实或数据等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就部分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审查文件及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或查询取得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25-023);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的董事会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同时,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向公司公共事务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