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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8 00:07:09 股吧网页版
北汽蓝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增持主体”)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北汽蓝谷 A 股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本所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北汽蓝谷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上述签署文件或作出说明、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本所进行访谈的相关人员均有权代表其所任职的单位就相关问题做出陈述和/或说明;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和已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或授权作出,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相关主体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北汽蓝谷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情况如下:

张建勇先生,为中国国籍自然人,现任北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常瑞先生,为中国国籍自然人,现任北汽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胡汉军先生,为中国国籍自然人,现任北汽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

史志山先生,为中国国籍自然人,现任北汽集团副总经理。

谢伟先生,为中国国籍自然人,现任北汽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陈巍先生,为中国国籍自然人,现任北汽集团副总经理。

张国富先生,为中国国籍自然人,现任北汽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刘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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