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加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推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闽国资党发〔2018〕3 号)、《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办法》(闽国资法规〔2022〕129 号)及《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闽数集综〔2024〕138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范围包
括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合称企业),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福
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为实现企业既定目标、实现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协调,依据管理职能职责和规定程序制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党建工作规章制度的管理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和企业党内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上级党组织和企业党内规范性文件无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分类,按照适用范围分为公司适用的
规章制度、公司和所属企业共同适用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个别所属企业适用的规章制度;按文体形式,分为制度、规定、规则、办法、标准、手册、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工作指引等。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企业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四)坚持企业规章制度衔接一致,互不冲突原则。
第六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本企业规章制度。尚
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由承担法律事务职责的部门归口管理本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为规章制度的承办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宣贯和学习培训。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部门或者业务领域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督促子企业建立健全对应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子企业制度备案审查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推进规章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计 划
第八条 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应当围绕企业管理目标,根据
各自职责,结合规章制度检查情况,于每年 12 月底之前系统
梳理本部门负责制订且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并根据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沿用、修订、废止、新订等清理意见,形成次年的规章制度“立改废”计划(附件 1),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收集并经企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规章制度“立改废”计划可以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规章制度“立改废”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订、修订、废止及沿用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修订、废止及沿用规章制度的文号;
(三)承办部门;
(四)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三章 拟 稿
第十条 规章制度承办部门负责起草、修订与本部门的职
责和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
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并符合行文格式的要求(附件 2)。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应当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
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出台的规章制度,一般应采用“章
条式”或“条式”结构中的一种。
已经成文的规章制度,保持原有格式不变。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层次序列表述,一律采用“五层次
表述法”:章——条——(一)——1.——(1)。第一个层次
“非章即条”,依次逐层展开表述。
第十五条 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与企业现行的有关规
章制度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要在报审时说明理由并注明按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时,应当写明
自本规章制度执行之日起原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废止应当征求本企业
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子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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