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4 21:54:28 股吧网页版
ST新华锦:新华锦关于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ST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6-031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
并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获悉,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6)鲁 0202 破 4、5 号),裁定对控股股东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及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等二十二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情况
(一)实质合并重整申请简述

2026 年 4 月 1 日,新华锦集团、鲁锦集团管理人以新华锦集团、鲁锦集团、
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二十二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区分成本过高,分别重整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市南区法院申请对新华锦集团、鲁锦集团、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二十二家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市南区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新华锦集团管理人、鲁
锦集团管理人、被申请人、职工代表及部分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法院裁定时间及主要内容

2026 年 4 月 10 日,市南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青岛丽晶大酒店有限公司、新华锦大商(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华锦集团山东锦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青岛海拓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芯科半导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锦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华锦(青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华锦集团青岛华业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青岛聚源开发有限公司、新华锦集团山东海润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鲁锦繁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新华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华锦(青岛)即墨老酒有限公司、新华锦(青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新华锦(青岛)长乐颐养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新华锦国际高尔夫公寓有限公司、山东新华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等二十二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

1、2026 年 4 月 11 日,市南区法院出具《决定书》((2026)鲁 0202 破 4、
5 号之四),决定依法指定新华锦集团管理人担任新华锦集团等二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二家公司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5 月 15 日前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已在新华锦集团、鲁锦集团重整案件中申报债权的,无需重复申报,原申报继续有效;因实质合并致使债权性质、金额等发生变动的,应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补充证据。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 9 时 30 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
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2、本次事项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将视后续的破产重整方案及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定而定,是否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