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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3 17:37:41 股吧网页版
丽尚国潮: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4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至合”)接受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国潮”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明控股”或“增持人”)增持丽尚国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公司、增持人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
陈述真实有效;公司、增持人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本次增持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元明控股。

根据元明控股提供的其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元明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2E3M5U76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法定代表人 吴林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6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6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 238

号管委会大楼 1301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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