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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1 22:41:52 股吧网页版
丽尚国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丽尚国潮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尚国潮”)委托,就丽尚国潮调整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经得到丽尚国潮以下保证:丽尚国潮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丽尚国潮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丽尚国潮提供的会议材料及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丽尚国潮已就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事项履行了下列程序:

(一) 2025 年 5 月 21 日,丽尚国潮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 2025 年 5 月 21 日,丽尚国潮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 2025 年 5 月 21 日,丽尚国潮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 2025 年 6 月 16 日,丽尚国潮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5 年 6 月 30 日,丽尚国潮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由 2.6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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