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已单独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或性质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审计原则
第三条 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制定内部审计原则。
(一)报告真相的原则
内部审计应当注重还原经营、管理的过程及成果的原貌,降低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关调查,如实向内部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防范与查处并重的原则
内部审计从事后结果审计向防范风险为导向的内控评价转变,推进有效的内控体系建设,促进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合规部负责。审计合规部受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配备不同专业的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审计合规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五条 审计合规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坚持保守秘密的工作纪律,并且能够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预算及业务流程;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四章 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审计合规部的有效运作,为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审计合规部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子公司可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审计合规部的指导下,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审计制度。
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对工作的有效性和工作质量负责;并根据母子公司责权体系,将规定工作事项报送公司审计合规部。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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