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评估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及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已单独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或性质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是指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是指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独立性原则。评价工作的组织应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风险导向原则。评价工作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单个或总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六)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内部控制评价承担最终责任。公司董事会委托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内部控制的评价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支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为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整改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缺陷整改。
第九条 审计合规部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拟订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三)牵头组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自我评价工作;
(五)负责组织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并审核整改意见;
(六)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向经营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并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
(七)监督、检查相关责任单位对内、外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认定的缺陷整改情况;
(八)沟通、协调和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事宜。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能线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及时与公司审计合规部或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沟通评价结果;
(二)配合公司审计合规部或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开展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落实相应缺陷的整改工作;
(三)参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在审计合规部组织下,按职能线对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四)参与缺陷认定,并按部门职能监督缺陷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设置专职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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