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资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守法经营、合规管理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单独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或性质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除外),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公司及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和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合规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管的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控制;
(二)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和管理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四)法律纠纷和案件管理;
(五)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和对接工作;
(六)按责权体系,处理、指导或监督检查子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七)建立完善全系统的法律管理体系;
(八)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管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视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法律工作人员,归口管理本公司的法律事务,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
第三章 重大事项法律风险控制
第八条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提供法律意见。公司和各子公司经过法律论证和审核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或风险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九条 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包括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重大资产收购/转让、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生存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经营事项。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涉及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的论证。对于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经办的重大事项及子公司按照母子公司责权体系上报至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上报股份公司审计合规部,由其归口安排外聘律师,就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提供法律专业审查意见。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的范围包括合同的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和档案管理等事项。各级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合同管理流程化和规范化,加强合同履行监督。
各级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为本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合同专项管理工作,各自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掌握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实行评审会签制度。
子公司涉及合同范本制定和重大合同签署,根据母子公司责权体系的规
定,报送公司审计合规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根据母子公司责权体系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合同对外签署,须经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并由授权代表在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应加盖有效的公司印章。各单位应当建立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和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履行以合同执行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参与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纠纷预警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纠纷和案件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律纠纷和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类似监管措施,下同)处理,接待司法或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以及负责各类法律文书的签发工作。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与本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和案件。
第十七条 发生法律纠纷和案件时,经办部门应及时报告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子公司应在知晓本公司法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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