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 “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指各报告义务人指定的、与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对接信息披露工作的专属联系人,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员。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各项重大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初审及信息披露联系人统一管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报告与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及时高效、全程留痕、保密合规、全面覆盖原则,报告义务人对其应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首要责任,信息披露联系人对信息收集、核实、报送环节承担执行责任。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单位的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同时应指定专人担任信息披露联系人。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以及其他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所包含的各类信息。
上述信息的时间范围包括意向动议、研究形成、实施执行、持续进展和事后总结等同一项目不同的时间阶段。
(一)重要会议
1、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2、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3、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决议,独立董事作出声明、意见及报告;
4、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5、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6、审计委员会相关审议及监督事项。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当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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