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2025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及要求,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职责,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余春宏、岳丽华,董事柴高贵,其中会计专业人士余春宏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组长:王晓军;成员:翟正义、王冬琴、朱永智。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 5 次会议:
(一)2025 年 1 月 3 日、2025 年 3 月 11 日分别召开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会议,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沟通 2024 年度审计相关事项。
(二)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
审阅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关于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续聘利安达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
审阅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四)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
审阅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在事前、事中、事后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利安达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要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安达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评价,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利安达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工作成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相关审计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管理
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中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并审议通过了续聘利安达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四)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2025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听取了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认为公司审计部门能够按审计规范流程和计划对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资金活动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和有效执行,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各阶段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
(六)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规范运作,各项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切实保障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
2025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保证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运用自身会计及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经验积极开展审计委员会各项工作,加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了公司优化和完善治理结构,有效地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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