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作为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专项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依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专户设立手续,并将专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该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规划部门负责募集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进度,推进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工作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完成申请、决策、审批流程并注重风险防范。
第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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