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修订
(2025年11月21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变更、监管情况。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存储应当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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