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北京华远新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专业职能和监督职能。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注册地址:北京
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2025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222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95 人、签署过
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32 人。2024 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03,338.19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54,719.65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33,220.05 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171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08.86
万元。本公司原属于房地产行业,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所属行业为商业物业经营,中兴华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7 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报告期内,鉴于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已连续16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启动2025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工作。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在完成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和应有的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同时具备充分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诚信记录良好。
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和应有的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
(二)监督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就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时间安排、人员配置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明确了审计工作计划及要求。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持续跟踪审计工作进展,对2025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初步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
2026年4月17日,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和评估,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职,遵循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并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议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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