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深化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依法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职权,充分保障企业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发挥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深化市场化经营机制,
推动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发展和业绩水平相符合,与所在地区、行业水平相适应,充分激发创新创效活力动力。
(三)坚持当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统一。建立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与任期激励体系,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对等。建立以契约为核心的责任、权利、义务体系,深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刚性考核与刚性兑现,薪酬分配与岗位职责、能力贡献、绩效评价相结合,合理拉开薪酬差距。
(五)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治理规定,规范薪酬决策、考核、发放及披露程序,保障薪酬管理公正、透明、合规。
第四条 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状况
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方案,并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组织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级、岗位分档和行业薪酬水平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与个人年度、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绩效薪酬根据公司有关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管理制度综合确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确
定,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十条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含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或所属企业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有关薪酬与业绩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对包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按月均衡发放。当年基本年薪标准未确
定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发放,待基本年薪标准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第十四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与个人业绩和贡献挂钩,并按照考核结果
刚性兑现。
第十五条 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机制,公司确定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递延到以后年度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计
划,其薪酬兑现和递延支付安排按照相应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编制
《薪酬手册》进行合规性审核,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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