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8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索普”)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由董事长邵守言先生召集,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以邮件、电
话、书面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26 年 5 月 27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
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邵守言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人员到会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安全总监的议案》;
本议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江苏索普关于调整公司安全总监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本制度全文将包含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中,本制度制定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性文件及国资监管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修订后的本制度全文将包含在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中,本制度修订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五、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此次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案。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该方案以下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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