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
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
月内,存在上述第(一)(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与管理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应偏离市场第三方的价格。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价格;如果既没有市场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价格,遵循协议价。
市场价格: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成本加合理利润价格:在交易商品或劳务成本的基础上加行业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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