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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江苏索普:江苏索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十届十一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文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保证
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的暂缓或者豁免具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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