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索普”)第十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郝晓峰先生召集,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发出会议通
知,2025 年 8 月 12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郝晓峰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人员到会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审慎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半年报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二)半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方面充分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5 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半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截止本意见发表之时,没有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认为半年报的全文及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逐项自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此次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案。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该方案以下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
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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