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0-09-20
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华律股字(2000)009号
致: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简称规定意见)、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与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规范意见》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刊登在2000年8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0年度第十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公司在2000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按《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9月19日上午9:30分在公司137#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表人7名,代表股份14338.502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1999年度中期报告及中期报告摘要》同意14338.5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的配股资格》同意14338.5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3、逐项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增资配股预案》(1)配股比例和本次配售股份总额同意14338.5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2)配股价格及定价方法同意14338.5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3)配股方案的有效期同意14338.5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4)配股募集资金投向①投资6936万元建设彩色显像管电子枪用金属零件及组件技术改造项目
同意14338.5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②投资2600万元建设64cm飞利浦型彩色显像管电子枪用金属零件及组件生产线项目
同意14338.5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③投资15000万元建设信息网络产品(电缆调制解调器)项目
同意14338.5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④投资13532万元建设ADSL调制解调器项目同意14338.5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⑤投资2994万元建设精密轴二期技术改造项目同意14338.5025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不同意0股,弃权0股。
(5)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配股相关的具体事宜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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