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7-27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2]13号
致: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及《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本所接受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包敬欣、邹艳冬出席了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
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
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2年7月24
日业已超过十五日。
2012年7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修改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告》,将会议召开日期延至2012年7月26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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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了会议延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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