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1-12-13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见字[2011]015 号
致: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大显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马
男出席了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
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 2011 年 11
月 26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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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
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50,545,6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14%。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
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大连大显精密轴有限公
司股权的议案。
以上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
通过。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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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 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
马 男
二 O 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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