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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控股: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12-13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见字[2011]015 号

致: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大显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马

男出席了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

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 2011 年 11

月 26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

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50,545,6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14%。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

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大连大显精密轴有限公

司股权的议案。

以上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

通过。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 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

马 男

二 O 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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