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3-22 17:50:36 股吧网页版
大连控股: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09-23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九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见字[2009]018 号

致: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大显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马

男出席了于2009 年9 月22 日召开的公司200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

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09 年8 月

31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

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2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 代表股份

323,361,53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38%。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

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

通过。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 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

马 男

二OO 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