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9-23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O 九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见字[2009]018 号
致: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大连大显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马
男出席了于2009 年9 月22 日召开的公司200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和证言进
行了审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09 年8 月
31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
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2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 代表股份
323,361,53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38%。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
东名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
通过。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 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
马 男
二OO 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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