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21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60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9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124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驳回原告3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临:2017-66号)所涉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2名自然人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5,721,198.1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名自然人
被告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代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469,401.8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临:2017-74号)所涉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863,187.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临:2018-27号)所涉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4名自然人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9,328,092.1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代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1,546.0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详见公司2017年7月2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57号)。
二、裁定结果
1、准许原告124名自然人撤回起诉公司的申请。
2、驳回原告3名自然人起诉公司的申请。
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27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124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撤回的起诉请求金额合计为
9,672,918.81元,驳回原告3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起诉的申请,驳回的起诉请求金额合计为821,782.85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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