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拟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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