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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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股东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江中”、“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8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申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江中药业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仅就与本次公司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华润江中,华润江中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增持主体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000705507602N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招贤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为权
注册资本 25244.1045 万人民币
中药材的采购;中成药的生产(不涉及国家保密配方);企业管理
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依法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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