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庚星 编号:2025-048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本次重大诉讼已调解。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在本次重大诉讼中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重大诉讼涉及金额为 14,087,697.21 元(暂计)。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重大诉讼尚未执行完毕,调解结果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执行情况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
0206 民初 5270 号】》等,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因买卖合同纠纷,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起诉山西潞
安矿业(集团)张家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受理本案(案号:(2025)浙 0206 民初 5270 号)。
1、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1)原告: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G5T7U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 5 号 1 幢 7 楼 701 室(甬保市场公司托
管 N680 号)
法定代表人:蒋彬彬
(2)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张家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78297916N
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 2 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 1211 室)
法定代表人:朱磊
2、事实和理由
双方当事人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开展焦炭供应
链业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预付款 44,000,000.00 元。由于被告未能按时发货,导致原告支付的预付款高于最终结算金额。被告仅退款 20,290,000.00 元,尚有 13,858,568.86 元未退回,故原告请求返还该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3、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 13,858,568.86 元预付款;
(2)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暂计)的资金
占用利息 229,128.345 元,以未返还的款项 13,858,568.86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计 5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
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结果
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5)浙 0206 民初 5270 号】》,调解结果如下:
1、被告应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前向原告指定账户返还预付款 13,858,568.86
元,并赔偿该款自 202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的资金占用期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56,422 元、保全费损失 5,000 元,合计 14,119,990.86 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2、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有权按原诉讼请求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
3、本案受理费 106,520 元,减半收取 53,260 元,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尚未执行完毕,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执行情况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公司 5 月 23 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
0206 民初 3976 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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