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7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海钦 公告编号:2026-016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重大诉讼涉及金额为 13,064,536.05 元及相关利息。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重大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因与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伟天”,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宁波星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收到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5)陕 0822 民初 2980 号】,判决被告陕西伟天应向原告宁波星庚支付货
款 13,064,536.05 元及相关利息。详情请参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10
月 31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宁波星庚于 2026 年 3 月 6 日收到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
陕 08 民终 923 号传票等相关文书。陕西伟天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1、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受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二审案号:(2026)陕 08 民终 923 号
5、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2025)陕 0822 民初 2980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
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关于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6、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已受理,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前期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公司前期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8 日、4 月 17 日、5 月 16 日、5 月 26 日、8 月
21 日、9 月 10 日、10 月 31 日、11 月 22 日、11 月 28 日、2026 年 2 月 1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2025-045、2025-069)、《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2025-087)、《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2025-086、2026-007),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57 件,涉及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224,504,326.4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中 29 件案件已结案,其余未结案件有关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一: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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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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