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规范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责任,保障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一)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
(三)日常交易;
(四)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重大风险;
(七)重大变化;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重大交易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其余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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