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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30 17:33:42 股吧网页版
*ST海钦:海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1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海钦 编号:2026-042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6年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08号),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

当事人:李行,男,时任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财务副总监,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长,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当事人:蒋华明,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重庆市。
当事人:姚米娜,女,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

当事人:石春兰,女,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大连市。

当事人: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住所:上海市。

当事人:陈君进,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当事人:夏建丰,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住址:上海市。

当事人:王焕青,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庚星股份、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庚星股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李行、梁衍锋、蒋华明、姚米娜、石春兰、中庚集团、陈君进、夏建丰、王焕青的要求2026年3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行及其代理人、梁衍锋及其代理人、蒋华明及其代理人、姚米娜及其代理人、石春兰及其代理人、中庚集团及其代理人、陈君进及其代理人、夏建丰及其代理人、王焕青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庚星股份、李行、梁衍锋、蒋华明、姚米娜、石春兰、中庚集团、陈君进、夏建丰、王焕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某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和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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