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符合《民法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三)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尽可能降低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符合资格和资信条件的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提供
担保。严格控制超股比担保,对于重大项目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公司不得为个人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人至少应具备以下资格和资信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等情形;
(四)产权关系明确,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没有其他重大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较大经济纠纷、较大赔偿责任;
(六)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具体经办担保事项
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反担保的提供方基本资料;
(五)被担保人以及反担保方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与否进行确定和判断。公司可在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对方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对方设定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经审核符合资格和资信条件且确有必要对其提供担保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方可实施: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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