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首席法务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离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任期届满未连任;
(二)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并获批准;
(三)被公司解除职务;
(四)因退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原因自然离职;
(五)因工作调动、职务变更等导致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六)其他依法或依《公司章程》规定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聘任文件的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公司股东会选举连任(董事)或董事会聘任连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完成改选或聘任的,在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式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擅自离职或拒绝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明确载明辞职人员姓名、职务、辞职原因、辞职生效时间(如未明确,视为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不得擅自停止履职:
(一)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二)因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除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外,其具体程序、生效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同时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持股变动情况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依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新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前,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人员同时代为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七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可经决议解除其董事职务,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二)因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董事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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