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
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沈飞”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三年,由中航财务公司向中航沈飞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该关联交易已按规定进行了披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双方合作内容
中航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服务;
(3)结算服务;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
(5)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2、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1)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亦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务公司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务公司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中航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中航财务公司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航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交易限额
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各方应按照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交易。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中航财务公司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4、双方承诺
公司承诺:(1)将保持其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以保证中航财务公司提供贷款的安全性;(2)如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以及发生其它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中航财务公司;(3)提供给中航财务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4)签署协议或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5)中航财务公司在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时,如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中航财务公司有权从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的存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且中航财务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6)中航财务公司在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时,公司违反具体业务合同约定且给中航财务公司造成损失的,中航财务公司有权从公司在中航财务公司的存款中扣划同等的数额,且中航财务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协议;(7)公司保证,其已将中航财务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向其披露公司各子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相关信息事宜向各该子公司披露且已取得各该等子公司同意。中航财务公司因履行协议项下信息披露义务被公司子公司主张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的,中航财务公司有权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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