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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51:01 股吧网页版
中国海防: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证券事务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一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的有关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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