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证券事务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一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的有关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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